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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19-07-31    浏览次数:9487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中共弥渡县委关于建立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弥党发201922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国有平台公司的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第六条 报告方式: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在每届县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就一个专项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行口头报告,具体专项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在年度工作要点中确定。报告要全面反映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七条 综合报告重点:全面反映全县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专项报告重点:

(一)地方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实现利税、现金流量和收益情况,国家重要监管指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二)县及县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重点: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三)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四)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统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和统计工作,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真实、完整。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在每年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应报告国有资产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监督方式包括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议程序

(一)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应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由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县人民政府的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在5日内提出意见,县人民政府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报告审议后,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送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可以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审查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议重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发挥作用情况。

(八)审计问题查出整改情况。

(九)国有资产的重要变化和主要原因。

(十)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后20日内,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 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和具体项目点,摸清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应当邀请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顾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室同志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面的审议意见、纪要和决定等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或者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等不配合的,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如违反有关纪律法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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