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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作者:弥渡县人大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次数:7015   【字体:

2018年1月5日弥渡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9日弥渡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弥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按程序、坚持从实际出发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作出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县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县级财政决算;

(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授予或者撤销弥渡县的荣誉称号;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重要湖泊、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

(五)弥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弥渡县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城镇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公共资源处置、重大合作项目等重大事项;

(七)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九)与其他地方或国内外城市建立友好关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预算收支发生较大变动、制定重大财税政策、调整财政体制等预算执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报县委研究或报上级批准前应当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的规划、计划、预算等事项,按规定征求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事项性质和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转送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必要时,可以提出审议意见,也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辖区内行政区域的调整变更;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调整;

(三)需报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四)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有关机关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首先说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依据,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五)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

(六)建议审议时间;

(七)有关规划、设计图纸、图表、统计数据、论证、听证、调查分析报告等补充资料。

第九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有关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出重大事项议题,在会议举行5日前,将议案、报告送达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时间紧急应当及时审议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弥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分类按程序进行审议。

(一)已作为法定监督事项的重大事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按计划组织审议。

(二)年初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和有关机关清单报送的重大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委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会审,认为需要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进行审议。

(三)因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有关机关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初审,有关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专题调研、专题视察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

第十二条 须经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重大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提出草案及说明,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或者表决。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形成审议意见的,有关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由常委会办公室转送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事项,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机构。

有关机关对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自行作出决定或者不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有关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

有关机关逾期仍不报告或者不自行撤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其报告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有关机关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等监督措施督促改正。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通过县级媒体和《弥渡人大》期刊、“弥渡人大网”“弥渡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后果严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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