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弥渡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申请撤销不规范融资决议的议案》及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做出以下决议:
一、保留弥渡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弥渡县彭家庄水库股权回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弥人大发〔2015〕16号)、《关于〈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弥渡县县城供水工程股权回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弥人大发〔2015〕17号)、《关于〈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弥渡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弥人大发〔2015〕30号)、《关于〈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弥渡县小村箐水库工程基金投入的股东借款本息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弥人大发〔2016〕2号)、《关于〈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弥渡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弥人大发〔2016〕27号)、《关于〈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审议将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本息及国家贴息中长期政策性贷款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弥人大发〔2016〕50号)6个文件做出的决议,债务余额严格控制在现有规模(33077.75万元)以内,不再产生新的债务,并按照要求偿还债务。
二、撤销《关于〈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县中医院整体改造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弥人大发〔2016〕47号)。
三、撤销《关于〈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审议将浦发银行扶贫投资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本息纳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弥人大发〔2016〕48号)。
四、撤销《关于〈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审议将弥渡一中运动场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弥人大发〔2016〕49号)。
请县人民政府妥善处理相关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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